助学贷款
为了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正常完成学业,国家出台了各种政策与措施来帮助学生,助学贷款政策是其中的一项。
有关助学贷款的具体事项如下:
1、 学生向国家申请学生助学贷款的应具有的条件:
I.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(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);
II. 诚实守信,遵纪守法,无违法违纪行为;
III. 学习成绩较好,能够正常完成学业;
IV. 学生家庭有经济困难,在校期间所获得的收入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(包括学费、住宿费、和生活费);
V. 遵守国家、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,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;
VI. 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<<贷款通则>>规定的其他条件;
2、 申请学生助学贷款的程序和办法:
A) 学生本人提出贷款申请报告,经院审核同意后,填写“学生贷款申请表”(一式三份)
B) 由学生将申请表寄给家长签署确认贷款意见并承担还款担保人。
C) 家长所在单位或区、乡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盖章后,寄回学校审核批准。
D) 学生申请贷款每学年审批一次,学校核准后按月发放。
3、 贷款时间与金额
I. 贷款一般在每年的10-11月份进行;
II. 现行政策规定,每人第学年不超过6000元;
III. 现行国家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八年;
IV. 现行国家贷款年息:六个月(含六个月)以内:5.04%;六个月到一年:5.31%;一年至三年(含):5.49%;三年至五年(含):5.58%;五年以上:5.76%;2004年以前的助学贷款为国家贴息50%,从贷款之日起开始还贷款利息;2004年以后的助学贷款在校期间不用学生还利息,学生毕业以后由学生负担应还的利息;
4、借款学生违约后的处罚措施:
借款学生不能按期偿还本息的,按中国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。贷款银行定期在公开报刊及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借款人姓名、身份证号及违约行为;依法追究违约借款人法律责任。对不主动与见证人和贷款银行联系,提供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、不守信用的学生,也要记录在案,将来纳入全国个人信用信息系统。
5、贷款期间贷款数额的调整或中止:
借款学生的贷款金额一经确定后,在贷款期限内一般保持不变。中途要求中止贷款,可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中止贷款发放。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追加贷款金额的,可另行追加贷款手续。
6、借款学生偿还的贷款的收回:
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,借款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重新确认或改变借款合同,并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重新办理相应手续。如借款学生不办理确认手续,学校暂缓为其办理毕业手续。
借款学生应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前,将贷款本金和利息存入原开设的活期存储帐户内,贷款银行在约定的还款日自动从帐户中扣收。如借款学生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,贷款学生将向借款学生发出崔款通知,依法追究违约责任,并计收罚金。
7、毕业到外地后的还款方式:
借款学生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,可采取通过经办银行异地分支机构汇款到贷款银行的方式归还但款;贷款银行也可与借款学生工作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协商,办理贷款转移手续。